【 信息发布时间:2017-01-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省级预算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审核。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省级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三)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购〔2015〕560号)的规定执行。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购〔2016〕123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
附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
安徽省财政厅
附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
采购单位及公章: 备案日期:
进口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合同金额 |
进口理由 |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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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进口理由:(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3)其他(需注明具体理由)。
2.每月10日前采购单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进口采购情况备案。